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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动态
杀菌釜操作规程
发布时间:2019-12-16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064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
1、目的:
为规范杀菌工序操作程序,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。
2.适用范围:
适用于杀菌锅适用范围:主要适用于罐头如:肉类、禽类、鱼类、蛋类、蔬菜等。罐头包装物可适用用硬罐头如:马口铁三片罐、玻璃瓶罐产品。
3.定义:
热杀菌:以温度和时间来定量,通过热处理达到商业无菌的方法。
4、职责:
4.1杀菌操作工负责杀菌锅的日常操作及维护保养。
4.2杀菌质检员负责杀菌工序的监督和杀菌质量的检查工作
4.基本要求:
4.1蒸汽式静止高压杀菌
4.1.1杀菌设备
4.1.1.1杀菌锅
必须由国家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单位,严格按照杀菌工艺要求设计和制造,操作工要正确使用和保养。
4.1.1.2指示温度计
杀菌锅上以经权威部门严格校验的水银温度计的温度为准,其刻度为0.5℃,每厘米刻度不超过4℃,刻度清晰、水银柱无分段现象。要求至少每年对温度计检验一次。
4.1.1.3温度、时间自动记录仪
正常杀菌时记录仪的时间要与校对的钟表时间一致;温度与杀菌锅
上的水银温度计要保持基本一致,决不能高于水银温度计。
4.1.1.4压力表
杀菌锅上要安装直径不小于102mm的压力表,安装前要严格校验,且每年要校验一次。
4.1.2杀菌操作
4.1.2.1为避免微生物的繁殖,罐头从密封到杀菌之间的时间不能超过1h。
4.1.2.2杀菌前,由杀菌操作工检测罐头的初温是否符合杀菌工艺规程的温度。如果符合要求,则正常杀菌;否则,如果不符合要求,则要先将罐头加热至规定的温度后,预热5分钟后再进行杀菌。
4.1.2.3杀菌时,杀菌笼上要安放热敏指示纸,避免已杀菌和未杀菌罐头混淆。
4.1.2.4杀菌过程中,如出现停电、停汽或其他意外事故,可先暂停杀菌及时处理。待事故解决后,视情况按纠偏程序要求继续杀菌或冷却重新杀菌。意外事故的整个过程要认真填写《纠偏记录》RCML4-02-023。
4.1.2.5杀菌后的罐头要迅速冷却到罐内温度30℃后自然冷却。车间用水为臭氧消毒水,无须加氯.
4.1.2.6整个杀菌过程,杀菌操作工要严格按照杀菌工艺规程操作,认真观察水银温度计与自动记录仪、控制屏幕上的温度是否一致,并认真填写«罐头杀菌操作CCP监控记录»RCML4-02-009。
4.1.2.7杀菌结束后的罐头做好记录后推放到静置间静置,静置时间不低于8h,并认真填写«罐头静置记录»RSPZ4-02-081。
4.2常压杀菌
4.2.1操作要求
4.2.1.1生产前由培训合格的杀菌操作工认真检查杀菌锅的蒸汽阀、冷凝水阀、电吊滚动、振动系统及自动温控设备等是否正常,在确认无故障的情况下,方可杀菌。
4.2.1.2 杀菌用的杀菌公式由技术质量部下达, 杀菌工认真操作并填写«常压杀菌操作记录»RCML4-02-069
4.2.1.3杀菌前,铁罐装的罐头食品必须在杀菌水中加入0.05℅亚硝酸钠。
4.2.1.4常压杀菌时,所有罐头从密封到杀菌之间的时间不能超过30′。
4.2.1.5杀菌时,蒸汽主要管道的供汽压力应在0.6Mpa以上,若供汽不足导致杀菌过程中升温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,要及时通知技术质量部处理或适当延长杀菌时间。
4.2.1.6在罐头达到恒温时,杀菌操作工要用校对好的标准水银温度计测量三次以上杀菌温度,使之与自动温控设备的温度进行校对。如出现温度偏差,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进行调整。
4.2.1.7杀菌结束后,要及时将罐头取出放入冷却锅进行冷却,使罐心温度在短时间内降至38-42℃,然后自然冷却。车间用水为臭氧消毒水,无须加氯.
5、记录
所有杀菌记录必须真实、明确,且填写内容要清晰、公正,由质检员及时收集交到技术质量部审核并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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